国家药监局:化妆品不良反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》,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提出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、医疗机构应当客观、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,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。 上一篇:董明珠回应70%利润分红 下一篇:三七互娱:国内游戏版号发放情况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渠道下发的通知为准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*标注*昵称: *邮箱: 网址: 记住昵称、邮箱和网址,下次评论免输入 提交